一、主旨:公告本府城鄉發展處辦理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計畫之補助內容,請符合資格者依限及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法令依據: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自治條例、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審議原則、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物修繕獎助金額核算基準表、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三、補助對象與範圍:本規範適用地區為本府行政所轄地區,並具下列條件之一之建築物: (一)傳統閩南式建築、或洋樓式建築物建築。 (二)但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傳統建築物,優先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補助,不足再由縣府視狀況酌為補助,其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向本府申請補助,須經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但以未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補助者為限。
四、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審查方式: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審議原則辦理。
六、補助金額上限: (一) 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其補助標準如下四項,各項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1.屋頂部分。 2.外牆部分。 3.地坪部分。 4.其他部分。 (二) 前項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整。但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具保存價值之廟宇、祠堂或其他性質特殊建築物,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修復獎助者資格如下: (一)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 土地或建築物登記名義人已死亡,因故未能辦理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須另檢附繼承系統表、申請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三) 土地或建築物登記名義人已死亡,法定繼承人不明,其建築物現合法居住者或使用逾三年者。(須另檢附合法居住證明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四) 現居住者或使用逾三年者,經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出具同意書。 (五) 其他經本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八、申請檢具資料: (一) 審查表。 (二) 申請書。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五) 切結(契約)書。 (六)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七) 建築物預定修復之各部分詳細照片。 (八) 建築物整修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 (九) 建築物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須另提出經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及未申請類似補助之證明文件。 (十) 身分關係聲明書。 (十一)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十二) 其他相關證件。
九、全年度預算:新臺幣六千萬元(含離島建設基金補助三千萬元)。
十、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與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 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 各類規定及表單請從下列相關檔案處自行下載使用。 (四) 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內容分為三大單位:「第一關:我是不是關係人?」、「第二關:補助資訊是公開的嗎?」及「第三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填了沒?」透過3關自我檢驗,請參考運用。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RWwGEh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