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城鄉發展處辦理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計畫之補助內容,請符合資格者依限及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依據:「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及「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案件審查基準」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與範圍: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與「農業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時,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
三、資格條件:申請人為建築執照之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得申請獎助。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本獎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二)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 拼式建築物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本府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助。
五、全年度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五百萬元,獎助經費及件數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
六、審查方式:依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案件審查基準辦理。
七、申請方式:備齊申請文件至本府掛件辦理,將於收件後排定次序,依年度經費排入審議。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 (一)補助依據(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及審查基準)。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